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2021年12月
目录1总则………………………………………………………………1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7
2.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7
2.3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7
2.4应急指挥部……………………………………………11
2.5咨询机构………………………………………………13
2.6现场指挥………………………………………………14
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143预警和预防机制…………………………………………………15
3.1信息来源及发布……… ……………………………15
3.2预警预防行动……………………… …………………15
4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15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15
5.1海上遇险报警………… ………………………………15
5.2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17
5.3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18
5.4信息报告和通报………… ……………………………19
5.5指挥与控制原则………… ……………………………19
5.6分级响应……………… ………………………………20
5.7紧急处置…………………… …………………………24
5.8海上通信方式…………………… ……………………27
5.9海上医疗救援…………… ……………………………27
5.10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28
5.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29
5.12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29
5.13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30
5.14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30
5.15信息发布………………………………… ……………31
5.1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 …………………326后期处置…………………………………………………………32
6.1善后处置………………… ……………………………32
6.2保险……………………… ……………………………32
6.3搜救行动后评估………… ……………………………32
7应急保障……………………………………………33
7.1应急准备……………………… ………………………33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34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35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37
7.5监督检查………………………………………………388附则……………………………………………………………38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38
8.2特别情况下搜救……………………… ………………38
8.3预案管理………………………………………………39
8.4奖励与责任追究………………………………………40
8.5预案解释部门…………………………………………40
8.6预案实施时间…………………………………………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海口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市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海口市协助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统一指挥、科学救助;
(4)就近、快速、有效;
(5)预防与搜救相结合、专业搜救与社会搜救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
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海口市与澄迈县联合成立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总指挥由海口市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海口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海口市分管副市长和澄迈县分管副县长担任。分中心是海口市和澄迈县辖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常设机构,业务上受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2.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或预案;
(2)承担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
(3)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辖区内港口、近岸和内河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事发海域当地市县政府按照相应职责组织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并进行业务指导;
(5)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
(6)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7)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负责表彰、奖励在辖区内的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9)完成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
为做好海口市行政区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在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领导下,承担海口市辖区内海上应急搜救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海口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交通港航局局长
成员单位: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中海口市相关单位,具体单位及职责见2.3.1。
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海事局,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市辖区海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海口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科科长、海口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2.3.1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海口海事局:组织本部门力量和协调现场水域附近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和实施交通管制。
(2)驻市部队:作为海上应急处置的后备支援力量。根据上级指示或应市政府请求并报请上级同意后,负责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处置行动。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5)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一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路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相关港航企业做好相关救援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临近预报、短期预报、中长期预报、热带气旋信息以及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10)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有关涉外事务。
(11)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遇险涉台人员相关事务。
(12)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海口市搜救资金保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海上搜救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支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信息上报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15)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和疏散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
(17)市科工信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18)南海救助局海口基地:组织本部门专业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提供专业救助指导。
(19)海口航标处、海口通信中心: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航海保障服务。
(20)各区政府: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组织人员的疏散、撤离或隔离。
(21)各港航(海上旅游)企业单位:负责派出本单位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港航设备、设施和技术支持。
2.4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提议,经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同意,组建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设置。
(1)综合协调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协调,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搜救任务书制定与下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
(2)现场协调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授权人员牵头,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赴现场组织、协调海上搜救行动。
(3)医疗救护小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援。
(4)专家咨询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实际需要从搜救专家库里及各行业、单位抽调专家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视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必要时,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可商请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5)新闻宣传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外办、市委统战部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通讯保障小组:由市科工信局牵头,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公共通讯畅通,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和保障。
(7)善后处置小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航局、事发地区级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获救人员医疗救助、临时安置、遣返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2.5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5.1搜救专家组
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造船、法律、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聘任。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5.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6现场指挥(员)
2.6.1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2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执行海上搜救机构的各项搜救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海上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中)终止行动的建议。
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市政府所属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7.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职责
(1)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海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发布
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海上搜救准备。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各类海上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及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4。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 VHF16频道,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险货物分类、UN编号、载运数量等;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获取的报警信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息,在海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海口市搜救责任区。对属于海口市搜救责任区的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通航环境、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5.3.1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3理和通报。
5.3.4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序处理和通报。
5.4信息报告和通报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市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5.4.1报送程序和要求
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4.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5.4.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5指挥与控制原则
5.5.1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5.2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请示、报告,并及时作出搜救决策。
5.5.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5.4
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5.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详见附件5)。
5.6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应对应急行动给予指导;
(3)本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4)根据人命优先、先接警先处置的原则,无论何种情况,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均应得到认可和鼓励。
5.6.2Ⅰ级响应
(1)启动Ⅰ级响应条件。当本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②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长)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议定组成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小组,成立应急指挥部,确定责任人员。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应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总指挥(市长)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3Ⅱ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议定组成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小组,拟定成立指挥部,确定责任人员。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应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4Ⅲ级响应
(1)启动Ⅲ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常务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常务主任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指定的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副主任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常务副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5Ⅳ级响应
(1)启动Ⅳ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相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立即组织会商,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由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⑥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7紧急处置
5.7.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7.2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地区联动机制,当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相邻资源支持。
5.7.3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任务
(1)救助力量。国家专业救助单位要将值班待命的专业力量分布情况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员)
①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②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③要及时主动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救助进展情况以及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
5.7.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搜救力量。
(2)与国外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5搜救指令的内容
海上搜救机构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7.6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8海上通信方式
5.8.1通信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
5.9海上医疗救援
5.9.1医疗救援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市卫健委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并接受上级医疗部门的指导。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机构,并报告海口市卫健委。
5.9.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当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市卫健委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10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1目的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2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
5.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由海口海上搜救中心经评估后作出,并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具体操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1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或者难以进行的,或继续搜救将严重危及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自身安全的,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暂时中止搜救行动。上述情形消失时,应当恢复搜救行动。
5.11.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海上险情已解除;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经过必要的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5.12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2.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2.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请求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3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
5.13.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3.3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通报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4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4.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4.2动员社会力量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5信息发布
5.15.1信息发布原则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发布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除此之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5.15.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5)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办、市委统战部负责临时安置;外籍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遣返,市外办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外办、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共同处理。渔船船籍不在本地的,市民政局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6.1.4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市民政局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渔船船籍不在本地的,市民政局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做好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6.2保险
6.2.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搜救行动后评估
搜救行动结束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搜救行动的后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搜救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见附件 7)
建立海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
7.1.2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落实海上搜救机构的发展规划。
(2)按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讯设备和器材。
(3)鼓励支持使用突发事件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3避险水域
(1)海口海事局负责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
7.1.4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辨识
海口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7.2.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按本预案建立分级联系方式,并按5.8.1项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确保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尽可能收集各单位成员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3)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4)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5)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2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港航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与本地区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资金保障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3.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按照《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3.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3.6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3.7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
(3)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业务人员应通过专业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演练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5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
(3)内河水域的人命搜救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预案执行。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2.1在海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海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沿海海堤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配合各级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在海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配合有关部门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在沿海水域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5在我市搜救责任区内发生客船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配合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的编制、批准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印发。
(2)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时更新。有关部门、人员和通信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上搜救中心。
8.3.2评审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报告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修订预案。
8.3.4备案
本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1月16日印发的《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府办〔2011〕3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水上险情记录表
2.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海上搜救行动工作流程图
4.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会议制度 附件1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水上险情记录表
编号:[
遇险时间
发话人
受话人
遇险地点
险情等级
呼号
额定
载客
国籍
船籍港
种类
遇险性质
船龄
总吨
载重吨
船员
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接报时间
发话单位
受话单位
遇险区域
距岸距离
船名
功率
船长
船宽
吃水
始发港
目的港
货物名称
载货重量
遇险人数
获救人数
载客人数
伤病人数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常规船舶
渔船
农用船
军船
公务船
风力
风向
海面状况
协调船舶/获救人员
海事
艘数/架次
获救人数
险情上报情况
时上报海口市政府值班室
时上报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救捞
能见度
气温
水温
协调飞机/获救人员 附件2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海口海上搜救分
中心总指挥
海口市海上搜救
领导小组
副主任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现场协
调组
医疗救
护组
专家咨
询组
新闻宣
传组
通讯保
障组
善后处
置组
搜救专家组
其他咨询机构
海上搜救力量
国家专
业力量
军队武
警力量
政务公
务力量
其他社
会力量 附件3
海上搜救行动工作流程图
海上突发险情
核实险情,启动预案
应急保障
咨询省搜救专家组
确定现场指挥
调动应急力量
指挥员到位
应急行动
人员救助
警戒
险情控制
医疗救护
应急行动效果评估
人员获救或无生还可能及污染
已得到清除
应急行动结束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总结评估
资料归档附件4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三)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五)10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六)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七)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附件5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附件6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附件7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搜救分中心议事协调机制,制定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议制度。
1.会议类别
依据《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结合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工作需要,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议事协调会议分为年度搜救工作会议、重大搜救行动会商会议。
2.年度搜救工作会议
2.1会议内容
2.1.1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级有关搜救工作文件精神,研究琼州海峡水上搜救工作重大事项、难点问题。
2.1.2审议上年度搜救工作报告,部署下一年度搜救工作。
2.1.3研究海上搜救有关重要事项和重要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2.1.4奖励表彰年度和重大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1.5其他需年度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2.2会议周期
2.2.1年度搜救工作会议原则在每年年初召开。
2.3参会单位及人员
2.3.1海口市、澄迈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2.4会议组织
2.4.1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年度搜救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制定会议议程,提前1 个月请示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确定召开年度搜救工作会议事宜。
2.4.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请会议讨论事项、整理年度搜救工作情况、梳理上级有关搜救工作文件精神、形成会议资料。
2.5会议实施
2.5.1年度搜救工作会议经费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从搜救预算经费中列支。
2.5.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议程发布会议通知、筹备会议。
2.5.3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依照会议议程参加年度搜救工作会议。
2.5.4年度搜救工作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同时抄报省海上搜救中心、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海上搜救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3.重大行动会商会议
3.1会议内容
3.1.1对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研判。
3.1.2商议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救助行动措施。
3.1.3审议搜救行动中止、恢复、终止的决定。
3.2参会单位及人员
3.2.1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负责人,搜救分中心常务副总指挥、海口市或澄迈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3.2.2上级工作指导组成员、相关专家。
3.3会议组织与实施
3.3.1搜救分中心核实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后,向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报告,常务副总指挥召集海事、应急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召开搜救行动会商会议。
3.3.2按照靠前指挥原则,会商会议原则上在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常驻地或现场召开。
3.3.3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核实事故或险情相关信息并进行会议通报,并提出初步救助方案。
3.3.4与会人员商议形成行动方案、确定现场指挥,报总指挥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3.3.5搜救行动中出现搜救中止、恢复、终止的条件的,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召集会商会议各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决策。
3.4决策实施
3.4.1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领导综合会商方案、专家组意见等各方信息对搜救行动进行部署。
3.4.2搜救分中心按照决策方案协调救助力量展开救助。
3.4.3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中心行动指令调派力量展开救助。
3.4.4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行动的上传、下达工作,全程做好搜救行动的记录。
3.4.5搜救行动结束,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归档,组织召开后评估会议并形成报告报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2021年12月
目录1总则………………………………………………………………1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7
2.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7
2.3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7
2.4应急指挥部……………………………………………11
2.5咨询机构………………………………………………13
2.6现场指挥………………………………………………14
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143预警和预防机制…………………………………………………15
3.1信息来源及发布……… ……………………………15
3.2预警预防行动……………………… …………………15
4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15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15
5.1海上遇险报警………… ………………………………15
5.2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17
5.3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18
5.4信息报告和通报………… ……………………………19
5.5指挥与控制原则………… ……………………………19
5.6分级响应……………… ………………………………20
5.7紧急处置…………………… …………………………24
5.8海上通信方式…………………… ……………………27
5.9海上医疗救援…………… ……………………………27
5.10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28
5.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29
5.12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29
5.13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30
5.14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30
5.15信息发布………………………………… ……………31
5.1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 …………………326后期处置…………………………………………………………32
6.1善后处置………………… ……………………………32
6.2保险……………………… ……………………………32
6.3搜救行动后评估………… ……………………………32
7应急保障……………………………………………33
7.1应急准备……………………… ………………………33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34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35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37
7.5监督检查………………………………………………388附则……………………………………………………………38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38
8.2特别情况下搜救……………………… ………………38
8.3预案管理………………………………………………39
8.4奖励与责任追究………………………………………40
8.5预案解释部门…………………………………………40
8.6预案实施时间…………………………………………4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海口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市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海口市协助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统一指挥、科学救助;
(4)就近、快速、有效;
(5)预防与搜救相结合、专业搜救与社会搜救相结合、自救与他救相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
海口市海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海口市与澄迈县联合成立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分中心总指挥由海口市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海口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海口市分管副市长和澄迈县分管副县长担任。分中心是海口市和澄迈县辖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常设机构,业务上受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2.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或预案;
(2)承担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
(3)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辖区内港口、近岸和内河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事发海域当地市县政府按照相应职责组织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并进行业务指导;
(5)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
(6)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7)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负责表彰、奖励在辖区内的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9)完成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
为做好海口市行政区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在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领导下,承担海口市辖区内海上应急搜救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海口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市交通港航局局长
成员单位: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中海口市相关单位,具体单位及职责见2.3.1。
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海事局,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我市辖区海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海口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科科长、海口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
2.3.1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海口海事局:组织本部门力量和协调现场水域附近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和实施交通管制。
(2)驻市部队:作为海上应急处置的后备支援力量。根据上级指示或应市政府请求并报请上级同意后,负责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处置行动。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5)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总队第一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路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相关港航企业做好相关救援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临近预报、短期预报、中长期预报、热带气旋信息以及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10)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有关涉外事务。
(11)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遇险涉台人员相关事务。
(12)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海口市搜救资金保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海上搜救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支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信息上报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即时信息。
(15)市旅游文体局:负责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和疏散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
(17)市科工信局: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18)南海救助局海口基地:组织本部门专业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提供专业救助指导。
(19)海口航标处、海口通信中心: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航海保障服务。
(20)各区政府: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组织人员的疏散、撤离或隔离。
(21)各港航(海上旅游)企业单位:负责派出本单位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港航设备、设施和技术支持。
2.4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提议,经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同意,组建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设置。
(1)综合协调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协调,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搜救任务书制定与下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
(2)现场协调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授权人员牵头,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赴现场组织、协调海上搜救行动。
(3)医疗救护小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援。
(4)专家咨询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实际需要从搜救专家库里及各行业、单位抽调专家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视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必要时,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可商请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5)新闻宣传小组:由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外办、市委统战部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通讯保障小组:由市科工信局牵头,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公共通讯畅通,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和保障。
(7)善后处置小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航局、事发地区级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获救人员医疗救助、临时安置、遣返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2.5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5.1搜救专家组
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造船、法律、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聘任。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5.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6现场指挥(员)
2.6.1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2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执行海上搜救机构的各项搜救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海上搜救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中)终止行动的建议。
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市政府所属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7.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职责
(1)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海上搜救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发布
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海上搜救准备。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各类海上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及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4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4。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 VHF16频道,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危险货物分类、UN编号、载运数量等;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获取的报警信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息,在海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海口市搜救责任区。对属于海口市搜救责任区的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通航环境、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险信息的处置原则
5.3.1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3理和通报。
5.3.4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序处理和通报。
5.4信息报告和通报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市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5.4.1报送程序和要求
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5.4.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5.4.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5指挥与控制原则
5.5.1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5.2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请示、报告,并及时作出搜救决策。
5.5.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5.4
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5.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救助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详见附件5)。
5.6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应对应急行动给予指导;
(3)本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4)根据人命优先、先接警先处置的原则,无论何种情况,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均应得到认可和鼓励。
5.6.2Ⅰ级响应
(1)启动Ⅰ级响应条件。当本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②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总指挥(市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长)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议定组成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小组,成立应急指挥部,确定责任人员。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应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总指挥(市长)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3Ⅱ级响应
(1)启动Ⅱ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任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议定组成综合协调、通讯保障、新闻宣传、专家咨询、医疗救护、现场协调、善后处理等工作小组,拟定成立指挥部,确定责任人员。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应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4Ⅲ级响应
(1)启动Ⅲ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常务主任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常务主任或其授权人员立即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搜救专家参加的会商会。会商会应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主任指定的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副主任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常务副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6.5Ⅳ级响应
(1)启动Ⅳ级响应条件。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启动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相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②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入指挥位置,负责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立即组织会商,综合研判险情发展态势,议定海上搜救行动方案及相关措施。
③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协助主任做好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④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相关成员单位,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由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⑥当上级搜救机构接手后,执行上级搜救机构下达的命令。
5.7紧急处置
5.7.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7.2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地区联动机制,当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相邻资源支持。
5.7.3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任务
(1)救助力量。国家专业救助单位要将值班待命的专业力量分布情况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员)
①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②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③要及时主动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救助进展情况以及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
5.7.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搜救力量。
(2)与国外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5搜救指令的内容
海上搜救机构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7.6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8海上通信方式
5.8.1通信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
5.9海上医疗救援
5.9.1医疗救援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同市卫健委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并接受上级医疗部门的指导。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机构,并报告海口市卫健委。
5.9.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当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市卫健委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5.10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1目的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2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
5.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由海口海上搜救中心经评估后作出,并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具体操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11.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或者难以进行的,或继续搜救将严重危及参与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自身安全的,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暂时中止搜救行动。上述情形消失时,应当恢复搜救行动。
5.11.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海上险情已解除;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经过必要的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5.12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2.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2.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请求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3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
5.13.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3.3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通报市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4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4.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4.2动员社会力量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5信息发布
5.15.1信息发布原则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可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发布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除此之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5.15.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5)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办、市委统战部负责临时安置;外籍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遣返,市外办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外办、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共同处理。渔船船籍不在本地的,市民政局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6.1.4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市民政局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渔船船籍不在本地的,市民政局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做好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6.2保险
6.2.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搜救行动后评估
搜救行动结束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水)上搜救行动后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搜救行动的后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搜救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内容见附件 7)
建立海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
7.1.2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落实海上搜救机构的发展规划。
(2)按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讯设备和器材。
(3)鼓励支持使用突发事件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3避险水域
(1)海口海事局负责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
7.1.4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辨识
海口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7.2.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按本预案建立分级联系方式,并按5.8.1项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确保与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尽可能收集各单位成员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3)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4)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5)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2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港航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与本地区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资金保障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3.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按照《海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3.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3.6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3.7后勤保障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
(3)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业务人员应通过专业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演练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5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或省海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
(3)内河水域的人命搜救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预案执行。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2.1在海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海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沿海海堤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配合各级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在海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配合有关部门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在沿海水域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5在我市搜救责任区内发生客船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配合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预案管理
8.3.1预案的编制、批准
(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印发。
(2)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及时更新。有关部门、人员和通信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海上搜救中心。
8.3.2评审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报告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修订预案。
8.3.4备案
本预案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1月16日印发的《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海府办〔2011〕3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水上险情记录表
2.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海上搜救行动工作流程图
4.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5.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6.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会议制度 附件1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水上险情记录表
编号:[
遇险时间
发话人
受话人
遇险地点
险情等级
呼号
额定
载客
国籍
船籍港
种类
遇险性质
船龄
总吨
载重吨
船员
人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接报时间
发话单位
受话单位
遇险区域
距岸距离
船名
功率
船长
船宽
吃水
始发港
目的港
货物名称
载货重量
遇险人数
获救人数
载客人数
伤病人数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死亡人数
失踪人数
常规船舶
渔船
农用船
军船
公务船
风力
风向
海面状况
协调船舶/获救人员
海事
艘数/架次
获救人数
险情上报情况
时上报海口市政府值班室
时上报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救捞
能见度
气温
水温
协调飞机/获救人员 附件2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海口海上搜救分
中心总指挥
海口市海上搜救
领导小组
副主任
主任
常务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现场协
调组
医疗救
护组
专家咨
询组
新闻宣
传组
通讯保
障组
善后处
置组
搜救专家组
其他咨询机构
海上搜救力量
国家专
业力量
军队武
警力量
政务公
务力量
其他社
会力量 附件3
海上搜救行动工作流程图
海上突发险情
核实险情,启动预案
应急保障
咨询省搜救专家组
确定现场指挥
调动应急力量
指挥员到位
应急行动
人员救助
警戒
险情控制
医疗救护
应急行动效果评估
人员获救或无生还可能及污染
已得到清除
应急行动结束
善后处理
事故调查
总结评估
资料归档附件4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三)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五)10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六)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七)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三)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四)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附件5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附件6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附件7
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搜救分中心议事协调机制,制定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会议制度。
1.会议类别
依据《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结合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工作需要,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议事协调会议分为年度搜救工作会议、重大搜救行动会商会议。
2.年度搜救工作会议
2.1会议内容
2.1.1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级有关搜救工作文件精神,研究琼州海峡水上搜救工作重大事项、难点问题。
2.1.2审议上年度搜救工作报告,部署下一年度搜救工作。
2.1.3研究海上搜救有关重要事项和重要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2.1.4奖励表彰年度和重大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1.5其他需年度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2.2会议周期
2.2.1年度搜救工作会议原则在每年年初召开。
2.3参会单位及人员
2.3.1海口市、澄迈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2.4会议组织
2.4.1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年度搜救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制定会议议程,提前1 个月请示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确定召开年度搜救工作会议事宜。
2.4.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成员单位提请会议讨论事项、整理年度搜救工作情况、梳理上级有关搜救工作文件精神、形成会议资料。
2.5会议实施
2.5.1年度搜救工作会议经费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从搜救预算经费中列支。
2.5.2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议程发布会议通知、筹备会议。
2.5.3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依照会议议程参加年度搜救工作会议。
2.5.4年度搜救工作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同时抄报省海上搜救中心、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海上搜救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3.重大行动会商会议
3.1会议内容
3.1.1对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研判。
3.1.2商议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救助行动措施。
3.1.3审议搜救行动中止、恢复、终止的决定。
3.2参会单位及人员
3.2.1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负责人,搜救分中心常务副总指挥、海口市或澄迈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3.2.2上级工作指导组成员、相关专家。
3.3会议组织与实施
3.3.1搜救分中心核实重大等级及以上险情后,向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报告,常务副总指挥召集海事、应急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召开搜救行动会商会议。
3.3.2按照靠前指挥原则,会商会议原则上在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常驻地或现场召开。
3.3.3搜救分中心负责收集、核实事故或险情相关信息并进行会议通报,并提出初步救助方案。
3.3.4与会人员商议形成行动方案、确定现场指挥,报总指挥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3.3.5搜救行动中出现搜救中止、恢复、终止的条件的,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召集会商会议各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决策。
3.4决策实施
3.4.1海口市政府或澄迈县政府领导综合会商方案、专家组意见等各方信息对搜救行动进行部署。
3.4.2搜救分中心按照决策方案协调救助力量展开救助。
3.4.3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中心行动指令调派力量展开救助。
3.4.4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行动的上传、下达工作,全程做好搜救行动的记录。
3.4.5搜救行动结束,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归档,组织召开后评估会议并形成报告报海口市政府、澄迈县政府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