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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1746 分类: 部门文件;通知公告;应急管理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龙华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2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海龙府办〔2022〕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龙府办〔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海口市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总则............................................................................................................ -1-
    目录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1--
    2.1区级组织机构........................................................................... --2--
    2.2基层组织机构........................................................................... --9--
    3.1龙华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10--
    3.2预警响应及措施..................................................................... --11--
    4.1信息报告................................................................................. --12--
    4.2信息发布................................................................................. --14--
    5.1Ⅳ级响应................................................................................. --15--
    5.2Ⅲ级响应................................................................................. --17--
    5.3Ⅱ级响应................................................................................. --20--
    5.4Ⅰ级响应................................................................................. --23--
    5.5启动条件调整......................................................................... --27--
    5.6响应等级调整......................................................................... --28--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2--3灾害救助准备..................................................................................... -- 10--4信息报告和发布................................................................................. -- 12--5应急响应............................................................................................. -- 15--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 28--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8--
    6.2冬春救助................................................................................. --29--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0--7保障措施............................................................................................. -- 32--
    6.4救助申请程序......................................................................... --31--
    7.1资金保障................................................................................. --32--
    7.2物资保障................................................................................. --33--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34--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35--
    7.5人力资源保障......................................................................... --35--
    7.6社会动员保障......................................................................... --36--
    7.7科技保障................................................................................. --36--
    7.8保险保障................................................................................. --37--8附则..................................................................................................... -- 38--
    8.1术语解释................................................................................. --38--
    8.2预案演练................................................................................. --38--
    8.3预案管理................................................................................. --38--
    8.4预案解释................................................................................. --39--
    8.5预案实施时间......................................................................... --39--
    7.9宣传和培训............................................................................. --37--
    5.7响应终止................................................................................. --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口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华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龙华区造成重大影响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救助及时,统筹协调各方面救助力量;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设立区、镇(街)、村(居)三级组织指挥体系,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工作。
    2.1区级组织机构
    2.1.1龙华区减灾委员会
    龙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的统筹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和市减灾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执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令,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区减灾委设主任1名,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各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2-网信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科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园林局、区卫健委、区旅文局、团区委、区统计局等。
    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区减灾委与区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深度融合,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和救灾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计、核定、报告全区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负
    -3-责督促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省级、市级下拨和区级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区级救灾物资;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及时发布信息,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居民群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及时修订本预案。负责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相邻行政区(县)的余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3.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协调指导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宣传报道工作,配合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口径协调媒体做-4-好正面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和记者在灾害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区发改委:协助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专项建设规划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助相关部门争取上级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与财政部门共同协调落实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灾后重建区级配套资金。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和调拨制度;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请示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做好救灾期间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6.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救灾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负责所管养道路交通路况的
    -5-巡查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转移、救灾指挥、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通行路线中所管养道路的抢通工作;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8.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课等教学组织工作和灾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9.区民政局:协助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督促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区科工信局:协调解决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通信业运行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电信企业检修和排除通信网络故障,维修通讯设施;根据救灾需要调度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救灾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配合将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工作内容列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对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给予技术性指导支持;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6-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及灾险情统计速报等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区域受灾群众应急救助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12.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及现场的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3.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设计、重建等工作;负责灾后主城区外镇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指导实施;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4.区商务局:指导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15.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受灾期间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水量应急调度;负责水利工程设施修复,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灾区应急供水。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作业及防
    -7-风期渔民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农业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监测;协调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
    17.区园林局:负责龙华区建成区园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灾后城市园林环境的恢复;指导城市园林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18.区卫健委: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负责协调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协调开展重大灾害后的灾民心理救助工作;负责灾后医疗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19.区旅文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和文体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游客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社会媒体,做好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20.团区委:负责培育、发展青年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8-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21.区统计局: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为汇总、分析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2.1.3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行政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1.4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在区减灾委的直接领导下,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区减灾委有关工作安排,督促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落实区减灾委有关决策部署,与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相关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进行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基层组织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9-负责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救助指令,协助上级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负责灾情统计报送,组织指挥动员本辖区村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3灾害救助准备
    3.1龙华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3.1.1地形地貌及气候特点
    (1)地形地貌。龙华区北面临海,海岸线长约 8公里。地处台地和平原,地势平缓,西部、东南部较高,中部、北部低平,绝大部分地区在海拔100 米以下。地表主要为第四纪基性火山岩和第四系松散沉积物大面积分布,全区地貌基本分为北部以滨海台阶式地貌为主的滨海平原区,西部以典型的火山地貌为主的熔岩台地区,东、南部沿南渡江阶台地区。
    (2)气候特点。龙华区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热带海洋气候,年平均气温23-25℃,年平均日照 1752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492毫米,雨季一般集中在 8-10月。其中春季温暖少雨,夏季高温多雨,秋季湿凉多台风暴雨,冬季干旱,冷气流侵袭时有阵寒。
    3.1.2自然灾害风险分析-10-
    龙华区地处低纬度热带北缘,属于热带季风气候,受季风影响,天气复杂多变,加之地形、土壤及水文复杂,是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的多发地区,其中台风也是影响全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因地处热带季风气候区,空气流动较快,低冷空气受到由海平面吹来的热冷空气产生空气的涡流,随气压的变化不规则运动,台风天气主要集中在5-11月份。
    洪涝灾害对全区的影响程度仅次于台风灾害,区域海拔低、地势平缓,容易造成海水入侵、淹没低地、城市内涝、洪涝灾害,导致地裂缝、地表不均匀沉降、崩塌等灾害发生,尤其是北部城建区,海拔2.5-30 米,土壤以沙壤为主,低洼地带较多,容易引发滑坡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3.2预警响应及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害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需要启动响应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
    -11-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协同区级相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加强会商研判,共享灾害灾情信息。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区发改委和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视情启动与交警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主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灾害灾情及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预警及救灾准备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30分钟内汇总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12-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各镇(街)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对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事件概要,调查后及时反馈详细情况。
    报告方式可采用电话、微信、短信以及报灾系统等,各镇政府(街道办)尽量做到报灾系统自主报灾全覆盖,全面提升基层系统报灾能力。
    4.1.2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告至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告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
    -13-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旱情初显或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系统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 1次灾情,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 1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情。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一般及以上灾情会商核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区政府对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工作动态和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和其他区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海口市龙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间或10户以上,40 间或1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经研判需启动Ⅳ级响应。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启动响应文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
    -15-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于灾害发生后 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应急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区减灾委办公室分析研判灾区形势,视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相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与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汇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7)根据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16-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9)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有关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1)区委宣传部、区旅文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灾情报告上报至区政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协助。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17-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0间或15户以上,200 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经研判需启动Ⅲ级响应。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于灾害发生后 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与受灾区域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应急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区减灾委办公室分析研判灾区形势,视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18-
    (3)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由相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与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汇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7)根据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9)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有关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1)区委宣传部、区旅文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19-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协助。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间或50户以上,5000 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经研判需启动Ⅱ级响应。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20-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于灾害发生后 1小时内同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应急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区及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灾区形势及发展态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建议:
    a.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区政府派出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c.区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部署;
    d.区政府批准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4)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区减灾委办
    -21-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5)区减灾委与有关区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区减灾委与有关区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6)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与有关部门或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7)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紧急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8)根据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10)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有关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1)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区委宣传部、区旅文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22-导等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或者跨区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4)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协助。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 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关注强烈,经研判需启动Ⅰ级响应。
    5.4.2启动程序
    -23-
    灾害发生后,经区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请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应急灾情信息,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向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区及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灾区形势及发展态势,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建议:
    a.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b.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救灾救助工作;-24-
    c.区委、区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d.区政府批准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e.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呼吁全市或全省救灾援助;
    (4)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2 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5)区减灾委与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区减灾委与区级有关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6)灾情发生后 24小时内,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与有关部门或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核定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
    -25-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8)区发改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区级预算内投资。
    (9)根据灾区需求,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11)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12)区人武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3)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14)区科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5)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
    (16)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
    (17)区卫健委及时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26-援助等工作。
    (18)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及时监测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9)区委宣传部、区旅文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0)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适时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协助。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可能死亡或失踪人数达到相应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27-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且已启动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6响应等级调整
    根据灾情变化、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等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7.1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管
    5.7.2Ⅰ级响应,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请区委、理局)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区政府批准后,区减灾委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及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救灾救助工作,特别是要优先保障受灾特困户、低保户、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自救能力较弱的困难群体的救灾救助需求,确保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28-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及时申请、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有关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 10月中旬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当年调查核实结束后新增的今冬明春生活困难受灾群众,一并组织实施救助。
    6.2.3根据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29-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减免政策,区发改委要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相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下达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30-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救助申请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因灾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救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申请流程如下:
    (1)本人申请
    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公示公告
    -31-
    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4)镇(街)审核
    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政府(街道办)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核。
    (5)区级审批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组织实施救助。救助工作超出能力范围的可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协助。
    (6)市级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汇总救助工作台账,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32-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级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并纳入应急管理规划,合理布局和统筹推进区域性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助物资储备机制,逐步统筹推进全区各类救助物资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一体化建设,强化救灾物资保障。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救助物资储备标准,救助物资储备品种清单要特别考虑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脆弱人群的特殊需求。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
    -33-灾等方面需要。
    7.2.2区政府要安排资金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药品、食品、矿泉水等救灾物资。
    7.2.3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工作。
    7.2.4区政府灾害管理部门(应急、水务、农业农村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储备救助物资,建立健全救助物资社会储备机制。与救助物资生产厂家或商场、超市等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自然灾害发生时的救助物资供应。救助物资供应单位的资质问题要严格审核把控,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残、次、劣等不合格救助物资。
    7.2.5
    区减灾委研究制定或转发上级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障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必要时,通信主管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报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工作信息。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区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自然灾害信息员要熟悉掌握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及时、准确、规范报送。-34-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部门间、层级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自然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
    -35-询工作。
    7.5.3推行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的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各镇(街)和各村(居)应当按照“集约高效、专兼结合、一专多能”的原则,分级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工信等方面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开展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36-
    7.7.3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7.8保险保障
    7.8.1区应急管理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开展灾后救灾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尤其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损和农作物绝收等要优先快赔宽赔。
    7.8.2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7.8.3区政府可结合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给予居民适当地保险费补贴,同时为救灾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9宣传和培训
    7.9.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以及保险的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9月第 2个周六)世界急救日”、“(9月第3个公休日)全国科普日”、“11·9全国消防日”和“3·1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
    -37-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9.2积极推进社区综合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9.3组织开展各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灾情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38-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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