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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0127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运行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名  称: 关于海口环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海龙审批复〔2020〕512号 主 题 词:


关于海口环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龙审批复〔2020〕512号

海口环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海口环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委托海口志晟远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环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报告表编制规范,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较详细,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海口市南部生态绿带控制性详细规划》、《海口市“多规合一”示意图》要求,基本合理,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环境可接受。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保明村88号,项目租用住宅楼建筑面积为600㎡,主要用于办公和实验室。业务范围主要为农村污水、市政污水、河流等废水检测等。目前实验室建设在三楼和四楼阁楼,总面积约200㎡。二楼目前有一间面积约30㎡房间作危险废物暂存间,并用来存放一些实验仪器物品,远期作为实验室扩建使用。一楼仅做人员办公使用。购置检测设30余台套,建成具备 68项监测能力的实验室,有工作人员10人。无食堂和宿舍。项目总投资 1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 7.14%。
    三、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清单中的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标准,氯化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空气质量浓度限值,TVOC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 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标准,硫酸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项目所在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项目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有关规定,场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应符合附录 A中表A.1的相关规定;运营期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新-2-扩改建标准;项目运营期实验室废液、容器2~3次清洗废水、检测容器清洗废水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近期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作绿化灌溉,废水排放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绿化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标中较严格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改单)(GB18597-2001)。
    四、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时应重点关注落实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特别是废气的收集环节应加强收集措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有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选址区域未铺设市政污水管网,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确保污水达标后方可进行绿化回用。
    (三)认真落实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管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以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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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审核。
    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函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宣任,66759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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