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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0134 分类: 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龙华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8日
名  称: 关于海口丁村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项目审批的公示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关于海口丁村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项目审批的公示

无编号

海口龙华信开水务有限公司:
    送来的《龙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审批服务表》和委托海口达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口市丁村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海口市丁村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延长线东侧、椰海大道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6641平方米,为半地下全封闭式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3.0万m/d,其中现有已完成规模为1.5万m/d的污水厂建成投产。海口市丁村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项目建设内容为:进行剩余1.5万m/d土建的设备采购及安装、提标改造,在丁村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进行设备安装建设,无新增用地,不涉及土建工程,另外增加生化段的生物填料,协调曝气量,增加深床滤池的反硝化功能,投加碳源等措施。项目总投资额46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额180万元。
    -1-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区域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标准限值;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中美舍河2030年前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标准,2030年执行Ⅳ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运营期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要求,厂界氨、硫化氢、甲烷及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中二级标准;本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TN、SS、动植物油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要求执行;项目噪-2-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泥处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以及污泥控制标准,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固废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版修改单。
    三、项目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中选用科学合理的设施及运行参数,认真吸取国内外污水处理厂成熟经验,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选用先进的处理工艺、设备、自控系统。本项目新增处理规模1.5万m/d,新增尾水与原富余的1290m/d尾水(总共外排量16290m/d)排入美舍河支流南门沟。认真落实“节能、降耗、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产生的污泥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建立处置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储存场所并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三)格栅、爆气沉砂池、多级AO池、污泥浓缩池及储泥池及一体化泵站等恶臭污染源采取全密闭处理,产生的臭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高排气筒排放,污泥转运使用专用密闭式罐式污泥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污泥装车后喷洒生物除臭液,防止恶臭气体污染环境和扰民。
    -3-
    (四)项目要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机械设备,加强对高噪音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五)项目在四周设置绿化带,种植附尘、吸气、隔音效果好的植物,有效减少恶臭、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审核。
    五、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函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
    2022年2月14 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
    分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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