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证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确认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海南省行政据法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或者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加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加盖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章。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所持行政执法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件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六.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由本人自行管理,局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
七.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交回发证机关。
八.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伪造、涂改。
九.执法人员退休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其所持执法证件应自退休之日起,10日内交回局办公室。
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报告,经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虚假舞弊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7)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十二. 本文中以上执法证管理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