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435561-7/2023-00012 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05日
名  称: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海编〔2020〕13 号 主 题 词: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编〔2020〕13 号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海编〔2020〕13 号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龙华区委编委,市市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
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编委批
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琼办发〔2019〕83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20〕3 号),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以下简称龙华分
局)是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副处级,主管龙
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区城管局)是海
口市龙华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管龙华区城市管理
工作,与龙华分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龙华分局(龙华区城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综
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
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
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
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龙华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市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
划,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
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土
地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旅游管理、农业农村管理(不含渔业)、水务管
理、林业管理、科学工业信息管理、教育管理、劳动保障管
理、殡葬管理、卫生健康管理、应急管理等 16 个方面的全部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电力管理方面的部分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具体
如下:
1.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2.依法行使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3.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5.依法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6.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7.依法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8.依法行使农业农村管理(不含渔业)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9.依法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0.依法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1.依法行使科工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2.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3.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4.依法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5.依法行使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6.依法行使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
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17.依法行使电力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
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理以上 17 个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依法组织有关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听证,负责办理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四)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区环境卫
生管理队伍、园林管理队伍,开展全区性的重大执法行动以及
综合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
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建
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
(七)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
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相
关行业标准、规范。
(八)负责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并监督组织
实施;参与新建区管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相关设施项目的技
术方案审查、验收并组织接管工作。
(九)负责组织区管市政排水管道设施及附属设施(污水
处理设施除外)的建设、管理、改造、养护、维修工作;负责
本辖区内防风防汛排涝中市政设施的应急抢修。
(十)负责市政系统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上级交办
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龙华分局(龙华区城管局)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
长 1 名(副处级)、副局长 3 名(正科级)。
第五条 龙华分局(龙华区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
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抄报:省委编办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2020 年 6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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