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435561-7/2023-0049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市政市容委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权利责任清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权利责任清单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1-A01 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挖掘许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31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1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十一项
4、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五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2-A0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3-A01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非占用公共资源的)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决定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前,应当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八年。除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应当重新通过投标、竞拍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外,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七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4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4-A01 海口市龙华区临时占用道路或临时搭建构筑物申报审批   1、《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2、《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宣传、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提出申请,经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二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5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5-A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海南省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4、《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32条 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5、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二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6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9-A01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设置许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和农口市级权限的通知》(海府[2007]93号)第十条: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发的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7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10-A01 瓶装燃气分销网点许可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八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8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10-A01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审批   1、海南省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牌、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传橱窗等,必须征得城
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期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责令清理或者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堆放物料。确因生产、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报请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第十九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9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10-A01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海南省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一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0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8-A01 伐移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五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1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6-A01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许可(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用地厂的类别,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九条“……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三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2 行政许可 46010000CG-XK-0007-A01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红线宽度20米以下市政道路)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四条“……不足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四项
海口市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1 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九条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和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主干路、次干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的窗外、阳台外和屋顶,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2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3 对户外设施未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四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六条户外设置物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4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5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6 对违反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留存的物料,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7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8 对运输散体、流体物质车辆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三条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09 对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0 对铁路沿线单位、个人未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未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五条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1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2 对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未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3 对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4 对居民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三条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2、《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槟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5 对专业洗车场违法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六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九条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洗车场整洁,在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防止洗车废水、废油等流入洗车场之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
(二)设置沉淀池沉淀、收集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并及时清运。
(三)洗车工具和设施按照规定摆放整齐,不沿街晾晒脚垫、擦布等洗车用品。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6 对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七条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7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8 对宠物饲养人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三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
违反本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19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0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一条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1 对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二条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2 对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喂养畜禽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四条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3 对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4 对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5 对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6 对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7 对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8 对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处罚   1、《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29 对在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一条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0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1 对户外广告设置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六条户外设置物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的户外设置物,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单位指示牌、门面招牌、电子显示牌(屏)及书报亭、保安亭、收费亭,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画廊等设置物。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2 对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门面招牌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七条门面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技术规范。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门面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3 对违反候车亭、广告灯箱、站台整洁规定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八条候车亭应当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无污迹;座位保持完好、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灯光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4 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保持完好、整洁,污染环境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九条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污染环境。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运转正常。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5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6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7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城市容貌规定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二)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每年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四)不得空置版面,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进行整修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8 对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公共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六条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公共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的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的装饰性照明。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39 对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根据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六条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启闭景观照明设施,保持景观照明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0 对擅自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功能完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1 对专业洗车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条专业洗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营业的专业洗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六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专业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未补办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2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3 对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4 对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5 对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未当日清运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6 对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未建立卫生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7 对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8 对乱丢、乱放小动物尸体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49 对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0 对拒缴清洁费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清洁费的2倍处以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1 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2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3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十二)对违法建筑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5 对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6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7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59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0 对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1 对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2 对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3 对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九条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4 对供水、供电企业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5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实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6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7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等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等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8 对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69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0 对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1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2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3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等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01月26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4 对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5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6 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7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古树名木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养护补助。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8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违法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79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0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1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2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3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建设单位对古树名木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或者移植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4 对在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处罚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3年7月30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古树名木死亡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5 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6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7 对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8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89 对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0 对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1 对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2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3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4 对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5 对偷盗树木花草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6 对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7 对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8 对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099 对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0 对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1 对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八)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2 对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3 对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4 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区域的,劝其驶离;拒不驶离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区域的,劝其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5 对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6 对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1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7 对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入园的动物进入公园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入园的动物进入公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8 对在公园内行使禁止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园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第四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
(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等废弃物;
(五)散发广告;
(六)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七)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游泳、垂钓、放风筝、烧烤等;
(八)捕捞、捕捉动物,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09 对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果实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0 对流动兜售或者摆摊销售物品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流动兜售或者摆摊销售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1 对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擅自增加经营面积、未遵守公园管理制度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面积、未遵守公园管理制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3 对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的,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4 对在公园内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   《海口市公园条例》(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13年9月27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公园内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5 对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6 对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7 对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在道路上堆积和晒放物品。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8 对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焊接作业。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19 对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0 对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1 对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2 对擅自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3 对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物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物。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4 对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5 对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非维修、建设需要,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水。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6 对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得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3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7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8 对私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私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悬挂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29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0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1 对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2 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3 对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4 对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城市防洪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设障阻水、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5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6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f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7 对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处罚   1、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的。
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对道路、桥涵有损害的车辆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8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39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0 对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所缴纳的道路占用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1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2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3 对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4 对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公用排水管道的。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5 对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擅自安装污水排放管道同城市排水管网对接的。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6 对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物、构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经批准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物、构物或者将机械装卸设备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排洪道上的。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5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7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规划、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8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市政设施的保修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础设施的其它辅助设施保修期最低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49 对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0 对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照明设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按所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1 对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2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3 对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4 对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5 对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6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7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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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8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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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59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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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0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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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1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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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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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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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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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5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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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6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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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7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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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8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69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0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1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3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6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8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7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8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79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0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2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4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5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6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9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7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8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89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1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2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3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5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6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7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8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199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0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1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2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3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4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对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5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对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
第二十三条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6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1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7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8 对建设单位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09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2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3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2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4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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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5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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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6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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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7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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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8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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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19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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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0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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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1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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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2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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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3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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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4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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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5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3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6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3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7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8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29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0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1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2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3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6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4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7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8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39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0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1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3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4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5 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05年4月26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对使用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6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7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8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49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0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2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六)在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受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实施
26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3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五十二条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4 对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立项的、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5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第四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燃气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6 对燃气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提供气源;
(四)销售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供给的燃气;
(五)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用途的加气充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7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未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8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气;违反通知义务;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未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59 对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具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具时,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0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一)使用的钢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三)对出站钢瓶必须进行检漏和二次检斤,经检测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并对瓶阀出口处封口,未贴合格证并对瓶阀封口的,不得出站;(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钢瓶;(五)禁止从液化石油气罐车上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1 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未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报;动火作业时,未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2 对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搭棚、挖坑取土或者堆放物品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搭棚、挖坑取土或者堆放物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3 对在随桥架设的燃气管道上跨设缆线及在铺设燃气管道的江河底附近取沙、抛锚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随桥架设的燃气管道上跨设缆线及在铺设燃气管道的江河底附近取沙、抛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4 对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5 对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五十米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同时离车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禁止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五十米内不得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6 对民用燃气器具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法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销售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民用燃气器具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法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燃气器具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7 对阻挠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处罚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8 对道燃气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
(二)不得擅自改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
(三)不得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对破坏管道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进行检举和制止;
(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69 对擅自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的处罚   1、《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和动用明火。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临时堆放物品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动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2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0 对在管线上方和设施附近禁止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燃气管道及设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管线上方和设施附近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二)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晾晒衣物;
(五)擅自进行动火、开挖、爆破等作业;
(六)修建建、构筑物;
(七)将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作为居室使用;
(八)其他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3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1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4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2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5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3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6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4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7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5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8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89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0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8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1 行政处罚 46010600CG-CF-0279 对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5年1月1日)
第十九条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二条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散发行为,及时清理被丢弃的广告和宣传品,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2 行政强制 46010600CG-QZ-0001 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十条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4、《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3 行政强制 46010600CG-QZ-0002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4 行政强制 46010600CG-QZ-0003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扣押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95 行政强制 46010600CG-QZ-0004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的扣押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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