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街道工委统一领导、党政办牵头协调、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部门和各社区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部门和社区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部门和社区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部门和社区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街道工委审定。
第八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0分;
2.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0分;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6.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0分;
7.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0分;
8.被群众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9.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0分;
10.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考核的标准为: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1.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和社区、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2.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