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65-5/2023-00040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龙华区大同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构建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根据我市实际,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给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定义

  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补贴。

  二、发放对象

  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三、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9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9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609元(含省政府每人每月300元,市政府每人每月309元);

  四、经费保障

  发放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价调基金中安排解决。为保障核准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补贴发放总额的2%3%安排解决发放管理工作经费。

  每年8月底前,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组织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报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报市财政局安排次年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经费预算。

  五、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长寿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100周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仍按《海南省长寿补助金发放方案》现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发放程序进行;

  (二)8099周岁老人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审批经要费如下:

  1、申请。高龄补贴,按季度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出时间提出申请的,依次顺延至下一季度申请。老人也可委托亲属代理申请,填写《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请表》2份(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各2份,人户分离的老人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村(居)委会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审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的上报区老龄部门审批,并报市老龄办备案。

  4、区老龄部门审批。区老龄办在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补贴。

  六、变更和终止

  (一)年满90100周岁的老人,本人或家属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转换补贴档次申请。村(居)委会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变更报告书》(见附件2),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部门;区老龄部门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享受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家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之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并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3),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部门,区老龄部门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七、发放方式

  (一)建立月报、季报制度。村(居)委会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4)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老龄部门。区老龄部门每季度要将《海口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5)报市老龄办作为经费核发依据。

  (二)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将列入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由金融机构定期发放,凡是已经开设海南省财政惠民“一卡通”账户的高龄老人,申报时附上本人“一卡通”存折复印件。补贴每两个月发放一次。

  (三)按已核定标准发放,逾期不补。

  八、监督管理

  (一)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各区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组织实施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和监管;审计等部门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享受高龄老人长寿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建全高龄老人长寿补贴与发放档案,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和公开制度,并制定和实行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及统计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属政府福利补贴,在核实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从事高龄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附则

  (一)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发放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高龄老人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属。

  (三)委托人是指代办高龄补贴手续的高龄老人亲属、村(居)委会主任、养老机构负责人。

  (四)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