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65-5/2023-00042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龙华区大同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9日
名  称: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每年1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  每年2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每年3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十条 每年3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十一条 每年4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5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3)。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第四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件5)。

每年6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31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31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6)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各级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每年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10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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