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004-FW-0013 |
事项分类 |
行政服务 |
事项名称 |
廉租房申请(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08〕96号文件发布) |
办理主体 |
龙华区大同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廉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2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民政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义龙西路21号侨汇大厦1楼大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677334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
服务表格 |
略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龙华效能办:66567787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