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75-1/2023-0041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3日
名  称: 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发改委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上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重要政务信息,由主要领导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l、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示,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会同区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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