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69-0/2023-00028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龙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作信息化新常态,适应“互联网+”新要求,破解“行政拖沓”,践行“马上就办”精神,保证海口市工作微信群高效运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工作微信群,是指海口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在本系统、本单位内推行的以智能手机为载体,以微信软件为集合工具,以一定范围人员为群员,专用于办公的即
时通讯交流平台。工作微信群主要用于学习交流、通报情况、推广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共商决策、快速反应。在工作微信群里所做的工作安排、通知通告等事项,与其他办公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工作微信群建立

第三条依照“分类建立、全面覆盖、无缝链接”的原则,建立不同类别的工作微信群。工作微信群群主为本系统、本单位主要领导,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工作微信群管理员。新建工作微信群及群主、管理员变更时,要及时按归口逐级上报备案。
第四条 群主负责组织话题,引导讨论,监督群员发言。群员保持在线,及时查阅、处理有关信息,积极参与交流讨论,落实相关工作。管理员负责群员加入、移出,及时提醒相关群员关注回应相关信息、落实相关工作,做好工作微信群日常信息保密
宣传、监督工作,根据群主指示及时发布通知、通告。
第五条工作微信群一律实行实名制。除群主同意变更、扩大群员范围外,其他群员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其他人员入群。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坚持务实、高效、正面、分享的信息发布原则,重在沟通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工作微信群内可以发布时政要闻,中央、省、市工作部署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工作微信群内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内容,不得发布各类小道消息,
不得将群内发布的内容进行复制、截图发送到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微信群。
第九条  群主、管理员可以在群内发布通知通告,非经群主授权,其他群员不得发布通知通告。
第十条  群主、群管理员要求转发的信息,群员要积极响应落实,并在群里回应。

第四章 保密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十二条  对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密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由发布者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得对外泄露工作微信群里发布的通知、通告等内部消息。
第十四条 不得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如出现微信密码遗失等情况,要及时告知工作微信群管理员,及时恢复。
第十五条对工作微信群里安排的工作不落实、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批评、通报,追究责任,促进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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