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 由街道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三、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五、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