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遵循审查、监督、公开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环卫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保密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在严格执行《保密法》的前提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局除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公开信息外,其他资料均视为保密制度规定的保密范畴。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拟公开的本局政务信息均应进行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局机关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第八条 本局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将信息提交局办公室再次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提交的内容再次进行保密审查后确认可以发布的,政务信息进入发布程序。但重大政府信息须提交分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进行审批,特别重要的提交局长进行审批。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对因不执行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要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