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2121139-3/2023-00133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金贸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6日
名  称: 龙华区金贸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金贸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金贸街道机关效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根据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和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和《龙华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贸街道街居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街道办特别是窗口部门,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和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办理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五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单位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部门的职能状况。

第六条 各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以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与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各部门要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服务承诺必须践行,违诺应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八条 各部门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在接待办事和来访中,做到仪表庄重、举止文明、热情主动、服务到位。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应做到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推诿扯皮,不弄虚作假,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故意刁难。

  第十条 各部门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的投诉与监督,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督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服务承诺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工作岗位AB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金贸街道街居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岗位AB制是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人员因故不在岗时,B岗人员应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避免空岗出现无人办事现象。

  第三条 各部门都要根据业务性质确定AB岗的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并随人事变动进行及时调整和备案登记,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告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

  第五条 A岗人员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确因休假、学习、公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并向B岗人员交代好工作,保证不出差错,不得互相推诿,影响办事效率。

  第六条 当A岗人员因故不在岗时,B岗人员应自觉主动地担当起A岗的工作,及时解答服务对象所提出的有关问题。A岗人员因故不在岗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况短期不能在岗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作为B岗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A岗人员的情况通报,也不得在A岗人员离岗时,拒绝接受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B岗人员确实对A岗人员交代的有关事宜了解不够,也必须细致地查阅有关资料,或尽快与A岗人员取得联系,圆满地解答服务对象所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两岗人员之间要互相传授与学习对方岗位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岗人员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的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执行A岗工作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A岗人员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人员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岗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B岗人员在代行A岗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部门只设置一名人员,该人员不在位时,由分管领导代行承办事项。部门党政正职不在位时,也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要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避免发生“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工作岗位AB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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