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004673-X/2023-0014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金宇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16日
名  称: 金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金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金宇街道政府信息定期统计通报制度

 

  一、街道党政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单位、中心的政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进行通报。

     二、街道党政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工作人员每半个月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一次更新。

     三、对于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报送公开,依申请公开而未及时答复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办公室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宇街道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为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实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保密守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领导,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重视上网信息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上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

     二、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信息上网发布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查表》(见附件),经过信息员和网管员的严格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三、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机关形成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坚持做到涉秘信息不上网,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四、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制作人、获取人自审。政府信息的制作、获取部门和科室结合自身的业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即网管员进行审核。 

     3、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审批。分管领导根据网管员的审核意见,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宇街道政府信息定期梳理汇总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梳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对信息进行梳理汇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街道政府党政办公室。属于主动公开的,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提交信息目录,并说明理由;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部分公开和不公开的理由,在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也要提交电子文档。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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