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8726241-X/2023-00091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按各自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3、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党组书记、局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 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5.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6.本局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7.年度部门预算、结算等有关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动、考核、绩效等级评定、奖惩等事项;

2.区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录、临聘人员招聘有关事项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推荐区级以上表彰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1万元以上;

3.涉及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5000元以上党费的支出;

2.大宗物品采购在10000元以上项目;

3、日常经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款项;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5、对于已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完成合同流程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支付。

三、“三重一大”的运行程序

(一)确定议题。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决策建议,由办公室收集,报书记、局长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书记、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会前提前准备,并发放给与会人员。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酝酿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发言准备。重要敏感事项,书记、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

(四)会议讨论。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按规定需要投票表决事项,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书记、局长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局长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保障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或通报。

五、鉴于信息中心领导机构尚未健全,其“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以上规定提交局党组、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财务支出制度

为规范局财务支出,根据《龙华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支出必须依规、真实,所开票据要符合要求,误餐补贴要实事求是。

二、财务支出坚持“事先要请示、事中要证人、事后要会签的原则”,同时坚持“节俭用财、财用高效、有财才用、财况公开、不挪不占”的原则,财务人员须每月将财务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三、凡是一次性一千元以下的开支,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才使用;一次性开支一千元到二千元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才使用;二千元到一万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才使用;达到一万以上的,由业务分管领导请示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后才使用。

三、财务支出实行会签,一次性开支达到一万的,除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外,主要领导还要会签。

四、财务支出原则上以转账、刷公务卡或工资储蓄卡的方式支出,非特殊情况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出。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制定。倘若与上级财务制度相抵触,须按上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鉴于信息中心领导机构尚未健全,其财务支出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主官末位表态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定本主官末位表态制度

一、末位表态的形式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主官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表态发言。

二、末位表态的范围

1、干部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重大项目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它需要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末位表态的程序

1、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主官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党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遨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依据,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违背法律。

3、末位定义。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主要领导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主官拍板或集体表决)、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

四、鉴于信息中心领导机构尚未健全,其“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局党组、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时遵守本制度。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工作人员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工作人员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工作中发现或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的;二是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三是其它存在不足需要提醒改进的。

三、谈话提醒按照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科级干部谈话提醒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对其它工作人员谈话提醒,由其分管领导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 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鉴于信息中心领导机构尚未健全,其谈话提醒按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5.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6.本局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7.年度部门预算、结算等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事项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动、考核、绩效等级评定、奖惩等事项;

2.区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录、临聘人员招聘有关事项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推荐区级以上表彰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服务类等重大事项支出5万元以上;

3.原值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党费的支出;

2.5万元以上的业务经费支出;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工作口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工作口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增加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重大事项应邀请派驻纪检组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具体经办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将记录交与会人员传阅签字。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工作口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也不能以党组会议代替局领导班子会议。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五、鉴于信息中心领导机构尚未健全,其“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以上规定提交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 年10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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