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81-8/2023-00008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龙华区龙桥镇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20日
名  称: 海口市“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群众因为突发的事件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或心理危机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 号)的文件精神,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构建和谐海口的战略高度,积极探索我市“救急难”工作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困难群体“救急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定期、 非定量救助”的原则,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急难”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
         副 组 长:协调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4 个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四、“救急难”的救助对象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祸等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四)所在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救急难”的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导致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六、“救急难”的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救急难”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 2 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救急难” 救助资金审批权限为: 200 元 (含) 以下由镇 (街)民政助理提出意见,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查批准;200 元(不含)以上 500 元(含)以下的,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查批准;500 元(不含)以上 1000 元(含)以下的,经镇(街)领导集体审查批准; 1000 元(不含)以上 20,000 元(含)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查批准,20,000 元(不含)以上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救急难”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正常情况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非户籍常住人口向常住地辖区)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审批权限范围之内的作出审批意见;超出审批权限范围的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特殊情况申请与审批程序
         对由于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或个人 (含非户籍常住人口), 由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实施救助,10 日之内补办相关申报审批等手续材料。
         八、“救急难”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救急难”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如当年救助资金不足,市财政应追加“救急难”经费,如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救急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与发放按照社会化方式发放执行。
         九、民政统筹,部门联动
         做好“救急难”工作,要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效益。
         十、“救急难”工作的监督与处罚
         (一)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对“救急难”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申请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凡以隐瞒、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追还救助款物, 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救助的资格。
         (三)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
海口市“救急难”救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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