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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9537-5/2023-00855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龙泉镇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名  称: 龙泉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泉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平东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政府在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3镇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党政办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纪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员工作,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政府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工作。
    4、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5、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6、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予以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7、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1>镇政府领导分工<2>镇政府工作规则<3>镇内设机构

    2)镇政府文件

    3)镇政府重要会议

    4)镇政府重点工作

    5)规划:(1)中、长期规划(2)阶段性规划、计划(3)年度工作计划

    6)报告总结:(1)镇政府工作报告(2)其他报告(3)工作总结

    7)镇政府人事任免

    8)镇政府工作情况:<1>三农政策贯彻情况<2>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3>土地规划使用情况,<4>拆迁补偿使用情况<5>民政福利款额发放情况<6>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7>集体资产处置情况,<8>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9)、镇政府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

   10)、镇内村(居):村(居)概况、干部分工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8、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9、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1)通报、简报及本政府公文;
    2)本镇政府门户网站

    3)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4)召开有关会议;
    5)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10、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镇政府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予以公示。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镇综合档案室存档。
    11、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镇综合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镇纪委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镇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时间。
    13、镇纪委应当在接到各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镇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党政办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镇纪委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14、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15、镇纪委负责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16、镇各办公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镇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7、各办公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镇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办公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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