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27-6/2023-00134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19日
名  称: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海口市龙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         决策草案说明;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         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         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         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         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         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         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区法制办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局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我局将依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九条         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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