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方案、规划、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
(三)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协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开展农村特困对象供养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六)负责辖区婚姻登记工作(龙桥、龙泉、新坡、遵谭镇除外),指导各镇政府(城西镇除外)婚姻登记管理。
(七)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边界事务。
(八)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
(九)负责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年度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促进辖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的发展。
(十)检查、指导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项民政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