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46010600MZ-XK-0001-A001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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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600MZ-XK-0001-A00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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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600MZ-XK-0001-A003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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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46010600MZ-XK-0002-A00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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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0600MZ-XK-0002-A00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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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46010600MZ-XK-0002-A00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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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 CF-000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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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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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2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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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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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3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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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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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4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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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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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5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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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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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6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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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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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46010800MZ-CF-0007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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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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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08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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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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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 CF-0009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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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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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0 |
对未经批准,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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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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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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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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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2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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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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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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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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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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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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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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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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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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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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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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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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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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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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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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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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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46010600MZ-CF-00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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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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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46010600MZ-QR-0001 |
结(离、补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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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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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给付 |
46010800MZ-JF-0001 |
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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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2010年11月26日) 第四点(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增加事项。下放至镇街,由镇街审批办理。 |
25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2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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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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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3 |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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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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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4 |
60周岁烈士子女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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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办发[2012]3号)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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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5 |
60周岁农村退伍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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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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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6 |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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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调查登记和审定工作的通知》(琼民优字[2007]12号) 关于调查登记审定的范围和程序 调查登记、审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和审定。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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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7 |
伤残人员抚恤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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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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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8 |
“三属”人员抚恤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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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2011年7月29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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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09 |
优抚对象“三难”补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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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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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46010600MZ-JF-0010 |
高龄老人补贴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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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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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检查 |
46010600MZ-JC-0001 |
社会团体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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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琼民通[2014]64号)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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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检查 |
46010600MZ-JC-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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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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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1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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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2011年10月29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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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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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2 |
城镇低收入家庭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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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琼府【2006】63号,2009年10月1日) 第三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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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3 |
带病回乡退伍兵生活补助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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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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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700MZ--QT-0004 |
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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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2007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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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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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5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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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1月21日)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海口市龙华区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海龙府〔201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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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至镇街,由镇街审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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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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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 第三章 补贴办理程序(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残联审核。 市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县民政部门。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县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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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单位:区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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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7 |
城乡低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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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2012年12月12日)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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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46010600MZ-QT-0008 |
海南省老年优待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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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2、《海南省老龄办关于启用新版<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通知》(琼老龄办发[2014]25号,2014年5月9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新版《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市县老龄办负责发放。 3、海口市老龄办公室文件 海老龄办法[2014]1号 改进办证方式,减少工作程式,缩短办证周期,为老年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办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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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46010600MZ-JL -0001 |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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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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