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89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9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1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罚[2019] 1

当事人基本情况:曹易,男。

当事人曹易经营未进行产地检疫生猪一案,本机关依法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07月02日上午,龙华区农林局接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工作人员上报一辆蓝色外地运载生猪的车辆没有携带产地检疫证,龙华区农林执法人员马上赶到现场。海口市龙华区农林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整件后, 现场检查发现:

1.该车牌为:粤KP9440,是一辆蓝色运载生猪车辆,分为上中下三层栏,每栏三格,共九格,车辆总质量为31000KG,车辆装载黑色活猪89头。

2.该车没有随车携带本省生猪运输备案表、“点对点”生猪调运临时通行证等有关证件。

3.该车生猪承运人、生猪收购商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该车生猪抽样检测、补做产地检疫,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明,你经营的黑色活猪89头,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应定性为: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该车生猪每头平均343斤,收购黑猪价6.3元/斤,货值192320.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19年070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黑色活猪89头,没有进行产地检疫的事实及明确涉案产品数量、货值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拍摄的取证相片(打印件)3张,综合佐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2019年070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王世乾送达了《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动监)告[2019] 01),当事人曹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向本机关提出申述申辩,被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并参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琼农字〔2018〕186号)第110条规定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至3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至2倍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罚款:192320.1元*20%=38464.02元

当事人必须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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