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2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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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4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罚〔20194

当事人基本情况:韩双全,男。

当事人:运输动物(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7月05日,当事人车牌为琼A35A28从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美定村运输一批生猪,进入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美定村的涵洞处,被龙华区龙泉镇畜牧站巡查发现该批生猪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将此情况上报给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一辆车牌为琼A35A28的白色小货车,车上共装有13头黑生猪,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19年7月5日对韩双全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生猪)这一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19年7月5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4 张和《现场检查笔录》共同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形;第二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的供述:13头生猪是从龙泉镇美定村运来,虽说只是作短途转运,但其运输该批生猪离开产地前没有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点对点”生猪调运临时通行证、车辆消毒记录表,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 当事人韩双全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生猪)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琼农字〔2018〕186)》第110条的规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60元整(运输费用260元×1倍)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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