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5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14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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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7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罚[2019] 7

当事人基本情况:符策林,男。

当事人: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猫)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9月29日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12345线报,前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大同路4号泰龙城后32-1,经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当事人于9月27日向投诉人朱海红出售了一只“银渐层”猫,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该只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对符策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猫)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19年9月29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3 张和《现场检查笔录》共同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形;第二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的供述:这只“银渐层”的猫是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朱海红。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符策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琼农字〔2018〕186)》第110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至30%的罚款;......”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80元整(货值2400元的2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建行友谊支行  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 海口市龙华区 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10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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