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011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兽药〔2020〕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兽药〔2020〕2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兽药)罚[2020] 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谢淑英海口市龙华鑫旭牧兽用器械经销部,女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316午,龙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南国都市报于3.15曝光的3月14日记者暗访兽药店视频线索,联合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龙华鑫旭牧兽用器械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谢淑英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货架上销售的是兽用器械用品。时,执法人员按工作流程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3月16日本机关对谢淑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进行立案调查,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明,执法人员对谢淑英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分别于3月14日、15日及早期将处方兽药销售给不同购买者,其中,氟苯尼考2桶,每桶10包、每包100克,共销售了360.00元;多西环素半盒(5包)、每包100克,共销售了150.00元;阿莫西林2桶,每桶10包、每包100克,共销售了178.00元,违法经营的兽药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违法所得人民币688.00元以上违法事实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203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事实及明确涉案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证据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拍摄的取证相片(打印件)4张,综合佐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四:南国都市报椰视频记者暗访兽药店曝光的视频。

20203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谢淑英送达了《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农(兽药)告〔2019〕2号),当事人当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愿意接受处理结果和处罚,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谢淑英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处方兽药的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及《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8.00元,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4.6倍罚款3164.8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852.80元。                                            

2.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当事人必须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