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4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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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动监5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罚〔20195

当事人基本情况:林有为,男。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75日,当事人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运输一批生猪,进入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高速路路口处,被龙华区龙泉镇畜牧站巡查发现该批生猪无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并将此情况上报给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车牌为桂KU8989车上共装有120头生猪,货主当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19年7月5日对林为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19年7月5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4 张和《现场检查笔录》共同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形;第二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的供述:120头生猪是从龙华区遵谭镇运来的,其并不是在养殖户那里装车,而是生猪中介要求在遵谭一个固定的地方集中后,再转装到货主雇用的大车上拉回澄迈。这批生猪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符策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猫)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修订版)(琼农字〔2018〕186)》第110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至30%的罚款;......”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9149.2元整(货值145746元的2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  建行友谊支行  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7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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