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7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疫[2020]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疫[2020]2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防疫)[ 2020]2

 

姓名海口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谢儒富) 性别:

当事人:兴办动物(生猪)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519日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海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海口市畜禽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问题整改方案》的要求,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龙洪村委会玉谢村内,一家名为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内进行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该合作社里面有养殖生猪三栋共42栏,现存栏量380头,现有37头母猪。养殖场内的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面标明名称为:海口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谢儒富。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该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本机关于2020519日对海口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谢儒富)兴办动物饲养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20519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5 张和《现场检查笔录》共同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形;第二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的供述:该合作社兴办动物饲养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海口玉谢新风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谢儒富)兴办动物饲养场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第一款的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定。以及根据《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81条的规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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