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8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农(动监)罚〔2020〕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农(动监)罚〔2020〕4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罚〔2020〕4

当事人基本情况:周艳桃,女。

当事人: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活羊)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具体情况有下:2020年7月2日,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畜牧站工作人员上报一辆红色运载活羊的车辆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海口市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在龙泉镇畜牧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 现场检查发现:

1.该车牌为:琼A7C971,是一辆红色运载活羊车辆,车辆装载活羊23只,其中白色22只,黑色1只。

2.该车活羊承运人、活羊经营者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该车活羊抽样送检,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7月3日,本机构对当事人周艳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活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明,你经营的活羊23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定性为: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该车活羊一共1177斤,销售价价17元/斤,货值20009.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2020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活羊23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及明确涉案产品数量、货值;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拍摄的取证相片(打印件)3张,综合佐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2019年7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周艳桃送达了《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农龙(动监)告[2020] 4号),当事人周艳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述申辩,被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艳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防控的紧急通知》(琼动防办〔2020〕2 号)文件精神,目前全国正在严加防控布鲁氏杆菌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时期,周艳桃经营活羊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给龙华区防控重大疫病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和不可预知的风险, 经集体讨论,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罚款:20009元*50%=10004.50元。

当事人必须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7月6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