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012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兽药〔2020〕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兽药〔2020〕1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兽药)罚[2020] 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俊杰(海口市龙华湛牧兽药经营部男。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对李俊杰销售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20年3月16日在现场拍摄的4张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第二组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李俊杰销售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95条的规定:初次违法,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构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9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为¥920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 建行友谊支行 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