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区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扶贫、中央强农惠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局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5、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6、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以及批准和实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8、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由业务人员提出意见,办公室初审,最后由局长审核,再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 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 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 是否涉密;
(四) 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处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九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