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先由业务人员提出意见,办公室初审,最后由局长审核,再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 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 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 是否涉密;
(四) 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处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九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