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9.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龙府办[2016]30号)设置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为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上述文件,本部门主要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订本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与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各行各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各司法所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4、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本区涉法事务工作。
6、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法工作。
7、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8、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的部门本级一家单位,内设1个副科级机构(法律援助处)及11个副科级的派出机构司法所。
第二部分海口市龙华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6.部门收支总表
7.部门收入总表
8.部门支出总表
9.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龙华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25.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925.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925.8万元。支出总计1925.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734.6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9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47;住房保障支出55.77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2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96.46万元,主要是:一是人员增加,二是工资、社保等标准提高,三、2019年增加了人民调解员的购买服务,四、“七五”普法宣传教育经费及法律援助经费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1734.62万元,占9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2.94万元,占4%;卫生健康支出(类)支出62.47万元,占3%;住房保障(类)支出55.77万元,占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540.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5.86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2019年预算数为290万元。2019年预算普法宣传从其他司法支出中单列出来,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0元,主要:是增加了129个一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服务费。
3.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1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03万元,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增加。
4.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50万元,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753.6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5.35万元。主要是:增加了(151名)人民调解员的购买服务费用。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62.8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万元。主要是养老缴费基数上调。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抚恤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28,为2019年新增的支出。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43万元,主要是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9.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46.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92万元,主要是医疗补助高的人员减少。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8.81万元,2019年预算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单列出来。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55.7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61万元,主要:是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
三、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732.1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31.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101.0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高品和服务支出。
四、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持平的主要原因:单位无此类活动安排。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5万元),与上年持平,持平的原因:2019年公务车辆没有增加。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持平的主要原因:单位无接待安排。
五、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2019年未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2019年未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1925.8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司法局2019年收入预算1925.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1925.8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项收入0万元,占0%。
八、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司法局2019年支出预算192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2.12万元,占38%;项目支出1193.69万元,占62%。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01.09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局机关及各司法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04.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其他服务预算704.9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局机关及各司法所共有车辆10辆,其中,机要通信应急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无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有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为1193.6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普法宣传(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颈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法律援助(项) 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社区矫正(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十一、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发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发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发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 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