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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6513571-9/2023-00059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法制办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名  称: 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保证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龙华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违反有关规定,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全面的;

    ()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七、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区各直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调查处理。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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