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行为,有效缓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矛盾,更好地履行国家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推进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从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高等院校、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审计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二)聘请外部专家对特定事项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意见以及技术支持等。
第四条 审计厅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外聘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工程管理、项目决策和绩效等审计事项;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社会保障项目审计;
(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部门决算(草案)审签;
(八)税收征管项目审计;
(九)政策落实跟踪审计;
(十)其他需要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
二、外聘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为审计厅提供外聘人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两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审计厅提供外聘人员,应当确保外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和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原则上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审计工作;
(四)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五)近两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理处罚或相关单位责任追究;
(六)能够服从统一管理、监督和考核,遵守审计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七条 审计厅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入库合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外聘人员的工作职责、服务期限、退换条件、廉政和保密承诺等相关事项。
三、外聘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审计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范围,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及考核工作。
(一)厅办公室
1.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入库工作。提出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入库的准入条件,协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入库的招投标工作;组织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入库合同;对聘期内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单方违约或被审计厅剔除所产生的空缺,由厅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建议名单,报厅长会议确定,补充完整社会中介机构库;
2.对外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管理库;
3.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外聘人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经费预算,提交厅党组会或厅长会议审定;
4. 对经审定的外聘人员计划安排进行公示;
5. 组织完成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选派工作;
6. 审核、支付外聘人员聘请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7. 协调外聘人员的工作管理,定期向社会中介机构反馈外聘人员工作情况;
8. 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入库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9.根据厅办公室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管理情况、用人处室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的使用考评情况以及厅法规部门的复核结果,向厅党组提交每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总结。
(二)厅法规部门
1.制作相关合同范本;组织法律顾问,对拟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入库合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以及要求外聘人员签订的保密承诺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2.制定入库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考核计分细则,指导用人处室对外聘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考评;组织对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复检,将复核结果提交厅办公室。
(三)相关业务部门(用人处室及审计组)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办公室;
2. 按照厅办公室的统一分配,安排外聘人员工作;
3. 经厅长授权,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合同;
4. 严格履行复核(审核)职责,审计组及所在处室应对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集的证据、形成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5.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挥处室日常管理职责和审计组管理职责,结合审计项目实际,对外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审计职业道德、审计工作纪律培训,以及日常管理、考勤、工作质量考评、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督。对外聘人员按参审项目实施期进行考评,向厅办公室反馈考评结果。发现外聘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机关纪委核查。
(四)机关纪委
对外聘人员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各部门均应完成厅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外聘人员管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或办理有关审计事项时,与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用人处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以及与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人员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曾为被审计单位(项目)工作人员的;
(三)本人及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过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概(预)算、监理、评审、过程控制、造价审计、决算报表审计、资产评估、鉴证服务等业务工作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廉政纪律、回避和保密规定;
(二)对参与审计工作收集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报告参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五)参审项目结束后,如实、完整地将审计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整理移交给审计组,并清除所有与该审计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不得留存;
(六)审计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报告、不向外泄露,不得用于牟取不正当利益及与审计无关的任何事项。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厅要求,进行更换或退回:
(一)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五)经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参与审计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组组长、主审确定的责任事项、时限、要求等完成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厅机关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用人处室管理。用人处室应当记录外聘人员出勤情况。
厅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到外聘项目审计组,了解检查外聘人员的考勤、工作、廉政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和支付审计费用参考。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厅的聘请协助开展审计工作,有权如实向审计厅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阻止外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聘人员可向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厅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审计厅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外聘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五、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外聘经费主要由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外聘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发生的工作误餐、差旅费用等两部分组成。
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海南省审计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付费标准暂行办法(试行)》,由审计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
外聘人员在审计厅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作误餐、差旅费用,由审计厅承担。
外聘人员在审计厅工作期间,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其本人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由社会中介机构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厅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要按违约责任处理,或剔出社会中介机构库。
(一)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离岗的;
(二)社会中介机构擅自换人或者冒名顶替的;
(三)外聘人员经用人处室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剔出社会中介机构库,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按时、按量派遣外聘人员到岗工作的;
(二)被确认为协审机构,累计两次不能按要求参与协审的;
(三)接受聘请任务后,无故放弃参加审计项目的;
(四)年度考评排名倒数一、二位的。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剔出社会中介机构库,或者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全省审计系统通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向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协审人员的人数、职称等不符合指定条件和要求,弄虚作假,累计两次以次充好的;
(二)在参与项目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隐瞒问题、销毁证据、出具虚假材料的;
(三)向被审计对象通风报信的;
(四)将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无关事项,协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私下交易,利用审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审计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厅及其审计组管理、监督的;
(七)两次以上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八)在合同期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将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事项纳入廉政监督平台,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公众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审计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琼审办〔2016〕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