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龙华区政府 >> 龙华区审计局 >> 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00817800-6/2023-0010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审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审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审计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决定公开的,承办人员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和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