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口市龙华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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