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上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五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在本系统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涉及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七)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严重干扰政府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无异议后再交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主要领导进行保密审查。批准后,交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