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我局咨询(或电话咨询)办理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等申报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责任。
1、经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2、经办人员在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的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需作书面详细说明。
3、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禁语。对办事群众未一次性告知造成来回多次跑的或态度生硬、未热情接待的,按失职处理。
5、违反本制度,要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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