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海口市龙华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主管全区统计工作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统计工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统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区情区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全区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四)负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审批或备案各镇(街)、区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区直各部门统计
工作;指导各镇(街)、区直各部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组织全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区统计普法以及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统计执法工作;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配合市统计督察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审核、监控和评估重要统计数据。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办发〔2019〕7 号),区统计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统计局行政编制 6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