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处罚
【前言】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为帮助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避开统计违法“雷区”,海口市龙华区统计局利用真实案例,讲解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方法制度,帮助大家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共同助力统计诚信建设,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海口市龙华区统计局对B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填报的2021年工业总产值存在虚报的情形,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据调查,B公司统计员对统计口径理解不透彻,工业总产值指标按营业收入指标填报,造成数据失实。
【处理结果】
B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海口市龙华区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海口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给予B公司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案例说明我区个别企业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口径掌握不够精准,依法统计意识不高。同时也提醒统计部门要切实强化企业统计基础,增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度,持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统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要做好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在填报报表前,应通过培训会、自学等方式正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及涵义,准确掌握每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如果只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和感觉,很可能将数据填报错误;企业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统计管理制度,包括数据报送、审核、资料交接等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语】
上述案例中,虽然企业统计数据失实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不到位,特别是对统计单位口径掌握不够精准,但无论是主观上故意造假还是因为业务不熟悉的非主观错误,产生统计数据失实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上报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加强与统计机构的沟通,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数据填报口径等规范要求。一旦造成数据失实,必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