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卫生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工作措施。
(三)协调推进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工作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范,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六)承担全区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的协调推进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八)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环境、医疗服务、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单位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全区健康促进和教育工作;牵头做好全区控烟工作。
(九)负责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域医疗部门的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二)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健康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负责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及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调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四)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事务;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十五)负责区管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护士执业资格注册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全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十七)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指导各镇(街道)卫生健康、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