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设定依据 |
序号 |
依据名称 |
法律文件 |
条款具体内容 | |
1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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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乡级 | ||||
权限划分 |
县级复审、乡级初审 | ||||
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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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海口市龙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受理条件 |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申报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其它材料: 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子女病残者:病残儿鉴定结论书; 子女死亡者: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
联办机构 |
各镇街计生办 | ||||
中介服务 |
序号 |
中介名称 |
提供业务 |
联系方式 |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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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承办部门 |
办理时限 | |
1 |
审核岗 |
区计生委 |
2个工作日 | ||
2 |
制证岗 |
区计生委 |
1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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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对应人员 |
序号 |
对应环节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审核岗 |
郑喻超 |
副主任 |
66759187 | |
2 |
制证岗 |
肖琳 |
行政 |
66569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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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名称 |
《生育服务证》 | ||||
结果样本 |
以附件形式提供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通办范围 |
县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中国邮政 |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地点 |
龙华区政府四号楼一楼政务大厅计生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上午8::0-12:00; 下午14:30-17:30; |
咨询电话 |
66759187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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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66569258 | ||||
填表单位:龙华区人口计生委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17日 | |||||
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