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30-8/2023-00194 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龙华区新坡镇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7日
名  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2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
  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交通肇事;
  (四)依法依规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负责治疗的;

  (五)国家另有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的;
  (六)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3个月内未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
  (七)不能按照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方式进行。救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第七条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日常门诊治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全额救助。日常门诊救助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千元。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特殊病种和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分段救助。特殊门诊救助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分段救助。住院救助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累计计算年度救助金额。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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