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30-8/2023-00575 分类: 土地征收   
发布机构: 龙华区新坡镇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名  称: 土地征收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土地征收法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

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18修正)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前期准备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实施项目需征收土地,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组开展征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1.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地组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征地情况告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后,县人民政府或征地组须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同时采取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内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拟征地情况,并留存张贴照片资料,公告和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由征地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本集体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现状以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综合区片地价进行共同调查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拟征地块进行勘测定界,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的相关表格,并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盖章或签字确认。

4.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将《征地听证告知书》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格一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并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5.依申请组织征地听证(第一次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二)征地审查报批

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确认成果,按照《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修正)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征地调查结果确认,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用地报件,逐级上报审批。

(三)征地批后实施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征地前要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征地组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自然资源、社保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举行听证(第二次听证)。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4.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征地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征地实施。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3个月内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足额支付有关费用。依法依规开展拆迁工作,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得到保障以及制订应急预案。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沟通、协商工作,严肃查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案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三、征地批后管理

(一)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坚决杜绝出现拖欠、挪用、截留等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格查处。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同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方式,以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就业等问题

(三)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要坚决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要制订完善征地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分析与研判,防止简单粗暴处理,防止矛盾积累激化。

在参照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来源: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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