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102- FW-0009 |
事项分类 |
其他行政服务 |
事项名称 |
孤儿抚养金核发初审 |
行使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琼民发[2011]4号)第四条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5540996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孤儿抚养申请审批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12345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