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102- FW-0014 |
事项分类 |
其他行政服务 |
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就业失业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规程(试行)》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出具: 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灵活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材料:1.没有就业经历的各类劳动者,经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社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直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其中,学校毕业、肄业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校毕(肄)业证明。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聘合同书);3.个体(私营)经营业主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4.灵活就业人员凭街道(乡镇)出具的终止灵活就业证明;5.零就业家庭成员,凭《零就业家庭证》;6.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8.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8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5540996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1.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申请,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证、编号,然后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盖章核发;其中,高校毕业生也可在本人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时,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办,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盖章核发。2.本市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向常驻地(经营地)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后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证、编号,然后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盖章核发。 |
服务表格 |
《失业人员登记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12345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