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