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测绘资料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按前款规定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